序号  | 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 证明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开具单位  | 索要单位  | 
1  |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 住所使用权证明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 发起人  | 社会保障局  | 
2  | 社会团体变更住所登记  | 住所使用权证明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 发起人  | 社会保障局  | 
3  | 民办非业单位成立登记  | 住所使用权证明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九条: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三)场所使用权证明。  | 举办者  | 社会保障局  | 
4  | 民办非企业单位住所变更登记  | 住所使用权证明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九条: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三)场所使用权证明。  | 举办者  | 社会保障局  | 
5  | 孤儿救助  | 死亡证明或失联证明或服刑证明等  | 《安徽省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1. 孤儿申请基本生活费,履行以下程序:(1)申请。由孤儿或其监护人向儿童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 ①公安机关、医疗机构或村(居)委会出具的儿童父母死亡证明。由村(居)委会出具儿童父母死亡证明的,须同时提供2-3名邻里知情人的证明材料;属于父母患精神性疾病、正在服刑、被强制戒毒或二级以上重度残疾的未成年人,提供医疗机构、法院、公安或司法部门、残联提供的相关证明;属于父母失踪或者弃养两年以上,查找联系不到父母信息的未成年人,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儿童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或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证明。  | 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或村居委或法院或司法部门或残联  | 社会保障局  | 
6  |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含生活困难、预支50%确认)、丧葬补助金申领  | 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在校学生提供学校就读证明、与工亡职工关系证明、孤儿、孤寡老人提供民政部门相关证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 医疗卫生部门  | 社会保障局  | 
7  | 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离退休人员丧葬费、一次性困难补助费等待遇办理  | 死亡证明、火化证明  | 《关于调整企业因病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抚恤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秘〔2004〕193号)第二条:3、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死亡职工有供养直系亲属的,不分居住地,抚恤金均按死亡职工生前单位所在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供养直系亲属为1-3人的(含3人)据实发给,3人以上的按照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00%发给,但初次核定的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月缴费工资或月基本养老金。今后随死者生前单位所在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同步调整。  | 医疗卫生部门、民政部门、村(居)委会  | 社会保障局  | 
8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 户籍关系转移证明  | 1、《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第八条  | 公安部门  | 社会保障局  | 
9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  |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火化证明、户籍注销证明、宣告死亡证明  | 1、《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第七条。  | 医院、民政部门、公安部门、司法部门  | 社会保障局  | 
10  |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  | 股东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相关规定  | 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法人股东主体资格证明)或公安局(自然人身份证明)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  |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  | 投资人身份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相关规定  | 公安局(自然人身份证明)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12  | 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  | 申请人身份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相关规定  | 公安局(自然人身份证明)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13  |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  | 全体成员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相关规定  | 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法人股东主体资格证明)或公安局(自然人身份证明)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14  |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  | 住所使用相关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 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九华山分局、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15  | 公司变更登记  | 变更住所的,提交变更后住所使用相关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  | 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九华山分局、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16  | 分公司设立登记  | 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 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九华山分局、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17  | 分公司变更登记  | 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变更后经营场所的使用相关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  | 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九华山分局、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18  | 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登记  | 住所使用相关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 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九华山分局、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19  | 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  | 变更住所的,提交变更后住所的使用相关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  | 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九华山分局、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  | 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 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 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九华山分局、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21  | 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 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变更后经营场所的使用相关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  | 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九华山分局、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22  | 合伙企业设立登记  | 主要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 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九华山分局、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23  | 合伙企业变更登记  | 变更主要经营场所的,提交变更后的主要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  | 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九华山分局、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24  |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 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 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九华山分局、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25  |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 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变更后的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  | 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九华山分局、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26  |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  | 住所相关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 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九华山分局、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27  |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  | 变更住所的,提交变更后的住所使用相关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  | 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九华山分局、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28  |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 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 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九华山分局、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29  |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 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变更后的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  | 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九华山分局、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30  |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设立登记  | 住所使用相关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 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九华山分局、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31  |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变更登记  | 变更住所的,提交变更后住所的使用相关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  | 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九华山分局、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32  |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 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 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九华山分局、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33  |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 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变更后的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  | 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九华山分局、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34  | 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  | 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 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九华山分局、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35  |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  | 在同一登记机关辖区范围内变更经营场所的,应提交变更后的经营场所所使用相关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  | 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九华山分局、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36  | 道路客运企业成立  | 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 公安部门  | 交通运输局  | 
37  | 客运站(场)站级核定  | 竣工验收合格材料  | 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客运站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且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的站级验收合格;(二)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及建设要求》(JT/T200)的规定执行;(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发车前例检、安全生产责任制、危险品查堵、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制度。  | 申请人、第三方机构  | 交通运输局  | 
38  | 民事诉讼代理援助  | 经济困难的五保户证明  |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七条  | 社会保障局  | 司法局  | 
39  | 民事诉讼代理援助  | 经济困难的低保户证明  |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七条  | 社会保障局  | 司法局  | 
40  | 亲属关系证明出具  | 亲属关系证明  |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五章第二十九条规定直系亲属投靠户口迁入时,除提供双方《居民户口簿》外,还应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 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  | 各户籍派出所、政务服务中心  | 
41  | 户口迁移审批  | 婚姻状况承诺  |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五章第二十九条规定公民直系亲属之间的迁移包括未婚子女投靠父母,需提供婚姻状况承诺。  | 民政部门  | 各户籍派出所、政务服务中心  | 
42  |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 户外广告位使用权证明文件  | 《城市市容和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七条。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九华乡人民政府、  | 
43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注销登记  | 不动产灭失证明  |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申请国有 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3.不动产权属证书;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包括:(1)不动产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材料;(2)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 所有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 预告登记权利人、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 材料;(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不动产的,提交 人民政府生效决定书;(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 书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 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 律文书。(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 的其他材料。  | 乡(镇)人民政 府  | 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九华山分局  | 
44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变更登记  | 身份证明  |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1.8.4.2已经登记  | 公安机关  | 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九华山分局  | 
45  | 预告登记变更登记  | 身份证明  |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1.8.4.2 已经登记  | 公安机关  | 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九华山分局  | 
46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注销登记  | 土地灭失的证明 材料  |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10.4.3 申 请材料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注销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3.不动产权属证书;4.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 有权消灭的材料,包括:  | 村(居)委会  | 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九华山分局  | 
47  |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注销登记  | 权利灭失的证明 材料  |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10.4.3  | 村(居)委会  | 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九华山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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