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南开交警支队(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南开交警支队) 调整电子警察设备及增设配套标志设施 (项目编号:BTZB-2025-036)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调整电子警察设备及增设配套标志设施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188号内9号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5年08月01日 09点3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BTZB-2025-036 项目名称:调整电子警察设备及增设配套标志设施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74.3371万元 最高限价:74.3371万元 采购需求:
合同履行期限:自签订合同之日起服务期3个月(具体以合同约定为准)。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 ,本项目不接受进口产品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一)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如实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标明本企业及磋商产品生产企业规模。中小企业划分请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未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的将不予以认定。(二)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规定,对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的政府采购政策。同时监狱企业第一阶段(技术标)中须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未提供的将不予以认定。注:中小企业以供应商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判定标准,监狱企业须供应商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不予认定。(三)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发布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的政府采购政策。即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未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将不予以认定。注:根据天津市财政局发布的《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政策,结合项目实际情况,本项目只接受中小微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及监狱企业参与磋商。对于符合中小微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及监狱企业认定标准的磋商单位不再给予价格优惠扣除。(四)按照《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根据开标当日开标时间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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