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5年7月16日9:00
开标时间:同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1.采购条件
湖南高速广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汇总纳税等涉税服务机构采购项目(重新采购第1次)已具备采购条件,采购人为湖南高速广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采购。
2.项目概况与采购范围
2.1项目概况:采购人现有应税业务主要包括油品销售、非油便利店销售、自营门店销售以及服务区租赁等,下辖服务区(65.5对)、加油站(54对)和自营门店遍布湖南省全省境内各地市州。涉及的主要税种有增值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目前,针对不同的税种,采购人在税务申报与缴纳形式上有所差异。其中,对服务区租赁收入的增值税及附加在公司本部属地税务局(开福区税务局)采用简易征收与一般纳税相结合的形式申报缴纳,加油站(包括油品、非油便利店销售)和自营门店销售收入按属地原则分别在各油站和门店所在辖区县(市)税务局单独申报缴纳;所得税则采用汇总缴纳的方式,40%在本部属地税务局缴纳,60%根据各服务区、加油站、自营门店营收、资产及工资薪酬占比进行分摊后缴纳;除此之外,2024年,采购人在营的服务区中有31对缴纳了房土两税,以在本部属地税务局设置子账户的形式缴纳。
为进一步减化采购人纳税程序,切实降低公司税负水平,拟聘请第三方机构为采购人提供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咨询,开展涉税事项的专项清查、核验,梳理分析税务可统筹空间,优化纳税模式、降低纳税成本;协助采购人做好税务申报、税务缴纳、税务筹划、税务协调等专业服务。
2.2采购范围:本次服务采购共划分为1个标段,其标段划分及内容等见下表。
包/品目号 | 标的名称 | 数量 (项) | 含税上限总价(元) | 分项含税上限价(元) | 服务内容 |
1 | 湖南高速广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汇总纳税等涉税服务机构采购项目(重新采购第1次) | 1 | 552875
| 第一阶段 66144 第二阶段486731 | 本项目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为采购人提供税务筹划服务(第一阶段) 1.对采购人现有纳税情况进行全面清查,确定适用税目是否齐全、合理,税务申报、缴纳是否合规等,对发现的税务风险提出合理、可操作的应对措施; 2.对采购人现有增值税计税模式进行测算,提出优化方案,降低采购人税负; 3.整理采购人房土两税纳税依据,明确采购人房土两税纳税义务范围、计税基数等; 4.根据采购人需要及时提供日常涉税业务辅导,对于重要涉税业务事项,能结合采购人实际,给出合理合法合规的可行性税务建议或意见;为采购人提供日常税务事项咨询、辅导、培训等。 5.供应商应了解并熟悉采购人的组织架构、资产结构以及管理和经营模式,梳理分析税务可优化的空间,协助采购人做好税务统筹工作。 二、协助采购人实现增值税汇总申报与缴纳(第二阶段) 1.在不增加税负的前提下,在采购服务期限内,负责为采购人提供协调与技术支持,实现采购人在全省范围内的增值税汇总申报与缴纳; 2.供应商应具备较强的税收政策理解能力、专业判断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能协调省、市、县税务、财政等部门开展工作,协助采购人实现全部油站、自营店增值税省级汇总申报与缴纳。 三、工作联系方式 采取随时联系制的工作方式:随时联系制为电话、邮箱等远程咨询解答及不定期上门驻场服务。根据采购人要求及时跟进各项税务工作的进展。 |
2.3本次采购服务期限为:自合同签定之日起1年。第一阶段需在前半年完成,第二阶段在1年内完成。
2.4质量要求: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地方财税政策规定执行。
(2)涉税服务相关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试行)》和《涉税专业服务职业道德守则(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
(3)供应商应根据采购人的要求完成相关工作,成果文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采购人的合理要求。
(4)满足采购人采购需求的各项规定。
2.5 采购人将按照《湖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供应商信用管理办法》对供应商进行合同履约信用评价;对严重失信行为的,采购人有权将供应商信用评价评定等级直接降为 D 级。
3.供应商资格要求
3.1本次采购要求供应商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供应商为企业的,还应具备组织机构代码证,按照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具备采购文件中要求的资格条件(资质、业绩、信誉等最低资格要求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并在人员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
3.2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响应,联合体成员及资格要求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3与采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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