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计划编号: | 2025NCZ000728 | 项目名称: |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年审判执行档案辅助服务采购项目 |
---|---|---|---|
分包名称: |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年审判执行档案辅助服务采购项目 | 分包类型: | 服务类 |
采购方式: | 公开招标 | 预算金额 | 3000000.00 |
报价方式: | 总价采购项目 | 是否属于技术复杂, 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 | 否 |
是否为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标 和固定价格采购项目: | 否 | 是否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 | 是 |
不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 | 不适宜面向中小企业证明材料 (专家论证或集体决策或政策依据): |
任何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对以上公示的项目采购需求有异议的,可以在招标公告发布之前在线发起异议,并填写异议内容及事实依据,该异议仅作为社会主体对采购需求内容的监督,采购人查询异议内容后,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采纳异议内容。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应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规定执行。
二、供应商资格条件
1.1 提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 (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如投标供应商为自然人的需提供自然人身份证明;
1.2 法人授权委托书、法人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直接投标可不提供,但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1.3 提供具有良好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承诺函;
1.4 提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1.5 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承诺函;
1.6 提供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提供《资格承诺函》)。
序号 | 合格投标人的其他资格要求 |
---|---|
1 | 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投标人需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
三、商务要求
服务期为一年。中标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服务期开始后七日内,保证各设备及服务人员到位并开展各项辅助服务。
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及银川市档案管理相关政策规定及我院档案管理相关要求。
每月按时完成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交办的立案信息录入,信访信息录入、扫描、上传,审判、执行信息录入,案件排期,应诉文书制作,纸质卷宗装订、归档、质检,卷宗扫描上传,电子卷宗制作、备份、质检,诉讼档案整理,文印,窗口服务等服务内容。
①中标人负责派驻服务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劳动纠纷处理、绩效考核等日常管理事项,承担服务工作人员的工伤、人身意外、劳资纠纷、服务人员过错等造成的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②中标人必须与派驻服务人员及时签订用工合同,并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为派驻服务人员缴纳各项保险并及时发放工资。中标人与派驻服务人员发生任何的经济、法律纠纷和人身损害赔偿等,由中标人自行解决;③因中标人服务人员在工作期间造成他人人身以及财产损失,导致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承担赔偿责任的,中标人应负责赔偿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损失;④中标人应接受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监督管理,对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的处理意见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答复。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同生效后待中标人服务人员及设备进驻甲方指定的场所并验收合格后20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剩余合同金额分4次等额支付,即每三个月验收并支付一次,如验收不合格,则暂不支付,需整改并验收合格后方可支付。如遇节假日或扎账期间,付款时间则顺延。
①审判执行档案辅助服务成果质保期为项目第5期验收合格之日起12个月;②在质保期内,如发现乙方提供的项目交付成果有缺陷,或项目的性能和质量不符合招标文件和本合同约定时,乙方应及时负责排除缺陷、替换或更换出现故障的项目交付成果,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判执行档案辅助服务采购项目内确定的工作内容,确保各项工作成果符合国家、行业、地方和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的各项技术质量标准。
中标人应加强对派驻服务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管理,遵守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规章制度,提升服务能力。
四、技术要求
标的清单(服务类) | ||||||||
---|---|---|---|---|---|---|---|---|
序号 | 品目名称及编码 | 标的名称 | 服务内容 | 数量 | 单价 | 服务标准及详细要求 | 服务期限 | 备注 |
1 | C99000000-其他服务 |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年审判执行档案辅助服务采购项目 | 详见附件 | 1 | 3000000.00 | 标的1-其他服务:服务标准及详细要求详见附件 | 一年 |
采购需求附件:
采购需求附件 |
---|
1-3采购需求.doc |
五、合同管理安排
合同类型:
服务类
详见采购需求中服务清单
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及银川市档案管理相关政策规定及我院档案管理相关要求。
每月按时完成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交办的立案信息录入,信访信息录入、扫描、上传,审判、执行信息录入,案件排期,应诉文书制作,纸质卷宗装订、归档、质检,卷宗扫描上传,电子卷宗制作、备份、质检,诉讼档案整理,文印,窗口服务等服务内容。
无
1.甲方负责提供审判执行档案辅助服务项目的场地、办公家具和存档用档案级光盘。 2.甲方负责协调项目相关各部门积极配合乙方开展工作,提供审判执行档案辅助服务项目咨询支持。 3.甲方负责配合乙方开展服务培训、业务培训、员工行政管理等事项。 4.甲方积极配合乙方解决工作期间遇到的网络故障,因甲方未能及时解决网络故障问题导致的工作进度的延误与乙方无关。 5.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完成款项支付。 6.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完成项目验收。
①乙方要按照甲方的要求,负责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全部服务内容,确保工作成果符合验收标准及档案管理相关规定。②乙方每月主动向甲方报送上月服务完成情况统计表。③乙方需严格执行甲方的制度规定及相关工作守则、工作纪律;严格执行档案卷宗加工管理责任制度。④乙方需设定项目责任人,负责实施现场整个工作流程管理与协调工作,主动及时同甲方协商解决有关问题。⑤乙方应对其服务人员进行安全、操作规程及业务标准等方面的培训,确保其服务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乙方服务人员在工作期间违规操作,造成自身或财产损失的,由乙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⑥乙方应与其服务人员订立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对其服务人员承担用人单位的全部法定职责。⑦乙方及乙方的服务人员均不得以甲方或甲方工作人员的名义对外进行任何活动。乙方的服务人员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进行任何非法或本项目范围之外的活动,不得损坏、丢失、涂改、抽换、伪造案件档案材料,不得擅自修改、复印案件档案资料或带离工作场所。如有发生,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由于发生不可抗力,直接影响本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时,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可以免除相关合同责任,但应立即书面通知对方,并在15个工作日之内提供不可抗力的详细情况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和有效的证明文件。按不可抗力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义务,或者延期履行合同。一方迟延履行本合同时发生不可抗力的,迟延方的合同义务不能免除。 2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地采取合理的行为和适当的措施减轻不可抗力对本合同的履行所造成的影响。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该方不得就扩大损失的部分要求免责或赔偿。
按双方签订的《保密协议》执行。
文章推荐: